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是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也是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近年来,江苏省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目前,全省纳入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有16.8万家,全省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近2200万亩,占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近七成,生产类型涵盖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家庭农场已经成为江苏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力量,也已经成为影响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非常重要的主体。
随着名录制度、评定监测制度、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规范建设看到显著成效,但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范总体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现行的《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两类规模主体有专门规范要求,但没有专门针对家庭农场的规范要求。这导致在具体实践中,有些地方家庭农场的数量和生产规模已经超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义务却明显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近三年来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看,家庭农场罚款在100—2000元之间,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罚款在5000—20000元之间,最高可达100000元。同样作为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明显弱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此外,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义务主要集中在农业投入品使用,而没有保障全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记录以及包装、标识等义务要求。
造成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不足的原因除了缺少明确的法律制度指引外,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也是重要原因。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质量安全监管向来是监管的重难点,而对于家庭农场的监管则挑战更大。首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往往区分规模主体和小散农户,对前者负担较高义务要求,对后者多是鼓励性规范,因家庭农场没有明确规模主体地位,对其义务多是鼓励性规范;其次,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经营涉及不同种植养殖业务,不同种植养殖业从业的家庭农场的生产行为过程、农产品质量风险易发环节等存在较大差异,监管难度大。同时,基层的监管力量明显薄弱。江苏省近年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实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标准化提升工程,实施规模主体入网监管行动。但对于面广量大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基层监管力量仍存在很大不足。
因此,要完善江苏省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首先要明确家庭农场规模主体地位。《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已被列为江苏省人大立法规划。尽管上位法没有明确家庭农场主体地位,但家庭农场作为江苏省农业经营主体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起重要作用的组成部分,应当在省条例中明确其规模主体地位,这也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对于规模生产主体更高的义务要求的立法思路。其次,要明确家庭农场全过程监管规范。对其全过程监管不仅应重视普遍关注的农业投入品使用问题,还应该关注其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维护、生产记录建立,农产品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同时,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力量。明确基层协管员工作职责,落实监管经费,更新监管设备条件,持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力量。
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可能是江苏省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对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培育和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同时,应当加强其法治规范,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尹雪英,南京农业大学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原文刊载于2023年11月2日《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