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 页 > 关于我们 > 规章制度

南京农业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1-1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1号)、《江苏省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7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江苏省智库办,由省财政按年度拨款,用于新型智库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理论联系实际,遵循规律、引导带动,绩效导向、动态调整,注重成果转化,尊重科研规律,推动建立有利于新型智库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企业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资金,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使用和管理,不纳入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人文社科处负责对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预算备案、经费分配、进度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七条  计财与国有资产处负责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核算管理。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和评价,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合规合理。

第九条  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智库负责人对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负全责,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各智库单位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预算经各智库单位的决策机构(如学术委员会或理事会等)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人文社科处审核,报省智库办备案。

第十二条  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预算一经审定,一般不作调剂。确需要调剂的,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需增列外拨资金的、增加奖励经费的,由各智库单位的决策机构(如学术委员会或理事会等)审核同意后,提交人文社科处审核,报省智库办备案审批同意后报计财与国有资产处执行;项目研究经费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人文社科处、计财与国有资产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智库单位因组织跨地区、跨单位合作研究项目以及其它确有必要的情形,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报省智库办备案,并附外拨资金费用支出预算。外拨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提取管理费或间接费。经费的转出必须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相关责任等。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支出需按当年编制的预算执行。所有支出必须保证合规、合理、合法、真实,与所从事的研究和开展的活动具有明显的相关性。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型智库建设开展决策咨询研究、相关人员聘用、国际交流与合作、奖励等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项目研究费:是指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活动时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对于在开展调查研究、数据抽样调查等过程中发生的不具备票据报销条件的支出,需在预算编制时详细列出人数、价格、总金额、调查方式,报销时经办人提供调查研究的数量清单、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3)会议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其中,不超过项目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考古发掘、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人员聘用经费:是指新型智库聘用编制外人员、临时人员、专职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人员聘用需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法规政策执行,具体聘用流程应纳入学校人事聘用机制,由人事处统筹安排。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为完成新型智库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国际交流与合作支出应按国家相关外事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四)奖励经费:是指新型智库根据一线研究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的奖励费用。开支奖励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研究成果被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采用的;

2.研究成果得到中央或省委省政府重视和肯定的;

3.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部门重要决策采用的;

4.参与国内外智库平台对话,在国际、国内主流媒体或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

5.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奖励经费安排需合理合规、公开公平,符合国家、学校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各智库单位的决策机构(如学术委员会或理事会等)需制定详实公平的奖励评定标准和发放政策,标准和政策需经各智库单位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中人员聘用、奖励经费、劳务费不超过年度经费总支出的50%。

其中奖励经费参照学校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额度不超过学校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上限,具体数额由各智库单位在控制额度内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与新型智库建设无关的人员及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也不得用于按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应按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经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大型设备共享,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各智库单位要做好设备资产的验收、保管、建帐等工作,并有专人负责。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年度末,各智库单位应编制年度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进展、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各智库单位的决策机构应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情况编制专项经费年度决算,决算报告经智库决策机构审议后报人文社科处及智库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智库单位有外拨资金的,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各智库单位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报人文社科处、智库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拨资金存在结余的,需将结余经费退回学校。

第二十三条  新型智库专项经费年度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四条  各智库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专项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专项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使用专项经费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智库单位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学校将暂停其经费使用,限期整改,并报智库上级主管部门。待核查确已纠正的,再行恢复其经费使用。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型智库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决策机构编制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及任务和专项经费预算作为考核依据,对智库的建设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专项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作出合理客观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科处、计财与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